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1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5时许, 在南昌市新建区**镇**家山上砂厂,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开铲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将在其铲车后经过的被害人杨某某压倒, 随后被害人杨某某被卷进铲车右后轮和右前轮中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向前开动铲车时,碾压被害人杨某某导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98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兰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