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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兰某某、邓某某用电鱼工具在柳城县**镇**村民委**水沟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水产品,于当天晚上21时许被柳城县公安局大埔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4日,经柳城县农村农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调查鉴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农业厅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兰某某、邓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实施捕捞水产品。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性小,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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