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六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畲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雷某甲、雷某某共同商议前往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周边山场打猎。之后,三人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前往**周边山场,由雷某甲使用猎枪在山场的树林中射杀4只野生动物,后雷某某将4只野生动物捆绑在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摩托车后座。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4只动物死体及空包弹、铅弹、钢珠等。经福建**司法鉴定所鉴定,该4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