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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狞猎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兰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瑶族,小学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XX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兰XX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非法使用鸟网猎捕画眉鸟一只。2020年3月31日12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巴马镇XXXXX的兰XX家中依法扣押画眉鸟一只及三个野生动物鸟类的爪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画眉鸟属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ulaxcanorus)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即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对疑似三只鸟类爪经提取DNA序列进行检验、对比,三只鸟爪均属雉科( Phasianidae)白鹇(Lophuranycthemera)的爪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兰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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