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6时许,兰某甲驾驶牌号为湘A*****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202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02线平江县加义镇献冲集镇路段时,因雨天未注意驾驶安全,导致车辆侧滑至其行驶方向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兰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兰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兰某甲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9年3月31日,兰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兰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兰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兰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兰某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