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怀仁**石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兰某乙酒后驾驶号牌为晋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仁市医药园区附近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抽血照片、鉴定结论、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兰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兰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