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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45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绰号希某某、丹某某、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街道**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和7月7日两次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和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7日、6月22日和9月8日先后三次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以来,同案人杨某甲纠集孙某甲、杨某乙两人在长沙市长沙县、芙蓉区、岳麓区等地从事组织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同时雇佣以赵某甲为首,赵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组成的网络微信招嫖工作室作为平台,为其团队提供微信招嫖的客源,纠集卖淫女张某甲、兰某甲、谭某甲、刘某丙、傅某甲、赵某丙、曾某甲、邹某甲、毛某甲、候某甲、陈某甲等人从事卖淫行为,纠集马仔成某甲、杨某丙、陈某乙、胡某甲、吴某甲、曾某甲、王某乙、柯某甲、秦某甲、孙某乙、唐某甲、刘某丁、刘某丙、曹某甲、喻某甲、朱某甲、吴某甲、魏某甲、罗某甲等人,负责护送卖淫女以及收取嫖资。纠集侯超、陈柯权等人充当司机,负责运送马仔,卖淫女进行上门卖淫。

同案人杨某丙、陈某乙、胡某甲、吴某甲、曾某甲、王某乙、柯某甲、秦某甲、孙某乙、唐某甲、刘某丁、刘某丙、曹某甲、喻某甲、朱某甲、吴某甲、魏某甲、罗某甲、王某丙,张某乙,祝某甲纠集卖淫女张某甲、兰某甲、谭某甲、刘某丙、傅某甲、赵某丙、曾某甲、邹某甲、毛某甲、候某甲、陈某甲在实施卖淫的过程中,以公司管理层并不发放马仔等费用为由,采取暴力、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嫖客索要。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明知该情况仍予以配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扣押兰某甲手机两台。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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