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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虎山派出所行政罚款一百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六塘派出所行政罚款伍拾元;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2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行政处罚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兰某甲通过手机微信接收兰某波、姚某明、兰某流等人购买的六合彩,并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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