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乡**村**小区路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甲与兰某乙在南寨乡青廉村南铁道桥南边路西空地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兰某乙被兰某甲打伤左手,2019年6月25日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兰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