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盗窃了广西**有限公司放置在**屯的高压引下线横担1条、变压器台担1条、角铁横担18条、穿心四线担4个、穿心四线担门型担1个及竹梯1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41元。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兰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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