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刑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74********,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经济开发户88号,现住滦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关某驾驶冀HC**96号小型轿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路**地产门前左转掉头时,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邢某某、程某某相撞,造成邢某某死亡、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