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2时25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F****0的东风牌轻型货车,沿本市春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环水务门前人路段时与南北向经过人行横道由朱琳驾驶的襄阳A82069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朱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关某某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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