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四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2********,满族,中专文化,餐营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幢**室,住启东市**镇**家园**区**号**室。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苏F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富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两港中路交叉路口左转弯后,车头与推行自行车横过两港路的董某某发生碰撞,致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盲目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本案中民事赔偿已由法院主持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5.8万元。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本案系关某某的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事后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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