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2日,陈某某以王某某(已不起诉)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作为关键证人,前后多次对2012年9月10日王某某向其转款32万元的用途这一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出该笔钱款系王某某向其偿还的借款的虚假证言,使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羁押十五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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