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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2********,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组,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6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公交站附近,伙同他人伪造内容为“北京乾顺隆达工贸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的印章1枚。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起获的“北京乾顺隆达工贸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系伪造。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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