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里**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又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辽A****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路南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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