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集体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小型轿车沿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阳路解放一路至交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关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待检,2020年3月2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为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关某某的全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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