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4********,满族,大专文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20年6月8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6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声明;
(二)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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