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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89********,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住泽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泽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夏利牌车行至泽库县民主路十字路口时被泽库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泽库县交警大队调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检验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不起诉人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符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条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起诉人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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