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6****宝骏牌小型汽车,沿上蔡县**镇**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村路口后,右拐由北向南又继续行驶至**村委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由护士抽取了其静脉血样。2020年4月1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23mg/100mL。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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