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海区**镇**行员工,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粤Y0****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堤西路幸福之家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2mg/100ml。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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