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乡**村,现住潍坊市坊子区**街**路**室,工作单位潍坊**股份有限公司光电园一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在潍坊高新区**路**街路口北停车场,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停车场到金马路上,停车换他人驾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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