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汽修**,山西省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乡**村**,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的灰色颐达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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