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5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科韵路出仑头环村南路东69米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置,并如实供述罪行。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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