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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曾用名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住南宁市青秀区**园**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行驶至桂花合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案发时关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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