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届满释放并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持B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号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队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97.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无交通事故发生,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量刑幅度第3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