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县,现住**街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城吉他广场往正安县城真安酒店方向行驶,当日21时17分,行驶至正安县**路**米路段时,被正安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61mg/100ml。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不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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