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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胡同**号**栋**单元**室。冀州区**镇**村**厂工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红色豪爵125型号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东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屯镇农商银行门口附近摔倒,路人报警。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处警后,将其带至衡水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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