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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曾用名双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安徽省太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E****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岭脚村往大麦屿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城中路与金鸡路路口前段路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当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 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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