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村**组**号,住钟祥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46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鄂H****7号小型轿车,由钟祥市郢中镇西环三路交通物流园驶往郢中镇皇城1号,沿郢中镇祥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二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