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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21时05分许,驾驶吉J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路与**街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关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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