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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1********,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村,住同江市**花园**号楼**号车库。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3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2019年11月22日因本次危险驾驶被同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五百元。

值班律师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6时许,关某某酒后驾驶爱玛电动三轮车在同江市丽江街与建设路北侧长兴巷内被同江市繁荣派出所查获,经酒精检测: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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