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花园15-1-802,现在北京**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工作。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京******号丰田越野车从青岛市黄岛区****路的**烧烤”店行驶至**路***酒店住宿时,因停车问题与酒店服务员发生争执,服务员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关某某查获。经对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乙醇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5、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