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沿永登县希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希望路与滨河大道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75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4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其行为不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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