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2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巷**号,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小区**栋**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唐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吧喝酒,期间关某某饮啤酒。次日0时20许,关某某饮酒完后便联系代驾将其送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关某某休息片刻后独自驾驶琼A5**** 黑色翼虎牌小型轿车前往南亚广场,1时2分许,关某某行驶至美兰区和平南延长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浓度为115mg/l00ml。民警依法将关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33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关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关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郭益玲
书 记 员:王健满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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