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2********,满族,初中,上营镇卫生院救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在舒兰市滨河大街如家宾馆门前,关某甲酒后在如家宾馆门前与王坤发生口角,并辱骂、撕扯、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被迫打电话报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舒兰市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民警马某某,贾某某,凌某某三人驾驶警车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向关某甲、王某某出示警官证并当场向其询问情况,犯罪嫌疑人关某甲情绪激动,非但不配合民警询问调查,反而辱骂民警,民警对其进行警告并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关某甲一边辱骂民警、一边与民警发生撕扯,民警遂对其实施强制传唤,犯罪嫌疑人关某甲拒不配合并动手打民警凌某某一嘴巴。当犯罪嫌疑人关某甲被强制传唤到铁东派出所办案区后,关某甲继续辱骂民警,当监护民警宋某某对其进行规劝时,犯罪嫌疑人关某甲突然起身用头撞击民警宋某某胸部,后关某甲两次拿起其脚上的拖鞋撇打民警宋卓,其行为导致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卡信息、案件提起、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情况说明、证件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在卷为凭;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2张。
本院认为,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騏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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