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居花园小区内阻拦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政府组织的综合执法人员拆除违建别墅,造成施工无法进行。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张某某等小区业主,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居花园小区内阻挠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综合执法人员施工致使拆除工作无法进行。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张某某等小区业主,再次阻挠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综合执法人员施工致使拆除工作无法进行,在阻挠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以喊口号、挤靠综合执法人员等方式带头起哄闹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阻拦综合人员搬运围挡、殴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的手段带头起哄闹事。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张某某上述的起哄闹事行为造成雅居花园小区别墅拆迁现场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发地李七庄街办事处因被不起诉人亲属配合违建房屋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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