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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放火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57********,汉族,**程度,住湖北省襄樊市**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路**园**栋**单元**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个月,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放火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2日12时20分许,在深圳市福田区**路**世界内空地发生火灾,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导致绿化垃圾堆放处的树木被烧毁,过火面积约7平方米。经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福田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起火、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引起火灾因素,不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根据这一结论,民警走访了火灾中心现场周边的单位及周边上班的保安和关某某的家属,同时还调取了周边的视频监控,并对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活动路线轨迹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认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2时14分从本市福田区**路**园**室旁进入**世界,12时17分关某某途经**号绿化岗,12时22分关某某将堆放在福田区**路**世界**侧的干枯树木点燃,12时26分关某某从**公园**入口处逃离**世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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