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8********,满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暂住锡市**胡同**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锡林浩特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24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关某某到连某某经营的**牛肉干特产店,购买猪肉干称要送给领导,让被害人连花给写一张购买牛肉干的购买证明,内容购买10斤牛肉干价值1190元,盖牛肉干特产店章,及注明连某某电话号码, 后该四人返回连某某经营的**牛肉干特产店,以其经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为名向其敲诈勒索6200元。
2、2018年9月1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伙同田某某等人去香太牛购买肉干,购买十斤肉干后让其写收据,被害人唐某某在销售清单上填写猪肉干,赵某某称让其写牛肉干收据后以其经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为名向其敲诈勒索2300元。
3、2018年10月3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关某某、田某某去**草原特产店购买肉干支付315元后离开**特产店,之后该二人又返回**特产店以其经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为名向其敲诈勒索未果后拨打举报电话锡林浩特市希曰塔拉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田某某、关某某称回民朋友吃了猪肉干向其所要13150元未达成协议。
4、2018年10月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关某某去发财牛火烤牛肉干店购买牛肉干支付230元后离开,后该二人返回**火烤牛肉干店称其经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为名向其敲诈勒索未果,后拨打举报电话,锡林浩特市希曰塔拉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火烤牛肉干店销售的牛肉干是牛肉干,之后田某某、关某某二人晚上去**火烤牛肉干店要求退款退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子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本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提请复核。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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