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78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303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0月17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10月6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建议恢复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2019年12月30日撤回起诉。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日上午9时许,**镇**村村民关某某到**镇**村西山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确认,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 237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1946公顷,非林地面积0. 0430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1.9128公顷,无林地面积3. 2818公顷。关某某对其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9月16日,瓦房店市森林公安局委托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对失火现场进行了第二次勘察,勘察结论为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2379公顷不变,有林地面积变为2.1516公顷,无林地面积变为3.043公顷。经本院审查,两次现场勘测位置图中只提供了过火的总面积,没有对有林地进行区分。两次现场勘查结论不同,且没有其他证据辅证,故无法确定过火有林地的面积。故本院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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