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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瓷城**大厦**楼新华保险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拿走了放在桌面上的奔驰牌小车的钥匙,到停车场将一辆红色奔驰牌(粤Y******)小车开走,关某某将车驶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海口村自围园**巷**号自己家后接着驶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金典广场附近,随后继续驾驶该车辆途经西樵大桥、龙津东路、南庄大道和石南大桥,到达石湾青柯南路公交站附近的功夫蒸饭餐厅门前将车停好,进入餐厅吃饭。饭后关某某盗用车上的130元现金在石湾青柯南路附近嫖妓,最后驾驶该红色奔驰牌小车到禅城区智慧新城小区将车停放该小区路边后搭公交车回家。

经对关某某精神鉴定,其案发时躁狂发作,为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盗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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