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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1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聋哑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该局决定,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6年7月23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大街65号秀丝发艺理发店内,盗窃店中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2070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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