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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精神病鉴定被羁押至202086日;于20208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到被害人范某某家,将院内停放的电动车盗走。凌晨1时许,关某某骑该盗窃车辆到孟州市谷旦镇虢村杨村卫生所,将卫生所的窗户撬开,进入屋内,盗窃现金4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4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主动退还被盗电动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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