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江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镇**社区**幢。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是江门市蓬江区**幼儿园的员工。2020年1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路**KTV**房间与该幼儿园多名员工一起饮酒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乘无人注意之机,分别将被害人伍某某和廖某某放在该房间沙发上的二人的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700元和2700元盗走。同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
3、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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