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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聚众斗殴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蒙古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81********,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51997********。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 年06月04日张某某因与李某甲索要欠款发生矛盾,李某甲让李某乙联系人员一起去东方世纪城工地,李某乙电话联系关某某并告知李某甲要与人干仗一事,关某某带来两名陌生男子与李某乙等人见面后李某乙向关某某发放刀具。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关某某、赵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纠集的石某某、包某某、胡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东方世纪城工地持械进行聚众斗殴,造成聚众斗殴人员王某某死亡、李某乙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关键证人李某乙前后证言发生变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是否涉嫌聚众斗殴罪,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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