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74********,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住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镇**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隆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隆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20日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12月9日,关某甲、关某乙、关某某以广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隆林各族自治县鹤城东区土地开发平整项目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被害人吴某某夫妇,关某甲制定并修改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书》,关某乙、关某某以工程发包为诱饵,要求吴某某夫妇提供100万元借款,同时使用关某甲、关某某共同共有的两本田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吴某某夫妇进行抵押。收到吴某某、宋某某的100万元借款后,关某乙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关某甲等人的其他债务。吴某某夫妇从广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揽隆林各族自治县鹤城东区土地开发平整项目土石方工程后,因工程已经被他人承揽,吴某某夫妇未能实际进场施工。吴某某夫妇多次催促归还钱款,关某乙、关某某仍不归还钱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民事判决书【(2015)隆民一初第788号】生效后,关某甲于2017年11月17日将自己名下的桂L****1丰田牌小型轿车过户到大舅爷黄某某的名下,2018年3月份关某甲伙同关某某以自己名下的广西隆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东县平马镇百谷签约《合作开发百谷村第一组2007-07号地块协议书》透支该地91万余人民币。关某甲有执行法律判决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法律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隐藏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