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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址双鸭山市尖山区**区。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尖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2月27日,关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能给蔡某某办理双鸭山市**局正式编制员工为名诈骗蔡某某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尖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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