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尖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2月27日,关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能给蔡某某办理双鸭山市**局正式编制员工为名诈骗蔡某某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尖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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