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汽车服务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损毁的路虎液晶显示器等汽车配件,后以配件系在运输途中被损坏为由,骗取浙江**速运有限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0 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家属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保险索赔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谅解书等;
2.被害单位代表薛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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