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住吉林省洮南市**村**社**委**排**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虚构能够办理退休档案社保,以需要办理费用为名,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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