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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非法拘禁)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许昌市东城区**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4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7时30许,马某某、关某某为帮助张某某讨要民事债务,在许昌市东城区京港澳高速下站口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殴打,驾车强行将胡某某带往许昌市魏都区建安大道与**路交叉口**旅馆二楼一间麻将房内。期间,马某某、关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收走胡某某手机,后胡某某妻子因无法联系胡某某遂拨打110报警。当天19时30分许,马某某、关某某等人驾车和胡某某一起到许昌市公安局北大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某对关某某、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关某某的腰带一条,已作为物证拍照附卷,案件诉讼终结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关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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